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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入境需知  

 

簽證及入境須知:
1.日本為加強反恐措施,自2007年11月20日起,針對入境日本之外國人士,除(一)持特別永住者;(二)不滿16歲者;(三)應日本中央政府省廳首長邀請者;(四)我駐日館處職員及其家屬;(五) 法務省所規定之人員外,均須在入境審查過程中實施指紋採集及顏面攝影等二項新增手續。
2.日本政府自2005年9月26日起,對在台設有戶籍者(即護照上登載有持照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實施免簽證措施,每次可停留90天。詳細情形可向日本交流協會台北或高雄事務所接洽。【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網址 : http://www.koryu.or.jp,地址:台北市慶城街28號(通泰商業大樓),電話:02-2713-8000;高雄事務所,地址:高雄市和平一路87號9樓,電話:07-771-4008】
3.機場管制區內(如行李領取等候區等)嚴禁攝影。

4.為避免以免簽證赴日遭拒絕入境,請注意下列事項:
1.日方予我國人免簽證措施,原則上僅適用於「觀光」目的(含休閒、運動、探親、參觀、講習、開會、業務聯絡等活動)。倘非參加旅行團而擬自助旅行者,請務必於行前備妥旅遊計畫,包括來回機票、日程表、住宿(如旅館訂房記錄等)、交通方式(如車票或訂位記錄等)、付款能力(如信用卡)等,確實填入出境申請表(ED卡),以便日本入國管理局機場查驗員詢問時之用。
2. 非屬上揭活動或擬進入語言學校進修者,不適用免簽證入境,須事先申請符合目的之適當簽證。
3. 以免簽證方式入境,單次停留期間過長者,於下次再入境時,容易引起機場境管人員注意。一旦被認定在日有非法工作嫌疑時,將遭到拒絕入境。故倘欲停留較長時日(如探親、短期留學、研修等)或從事觀光以外(如出差、經商、會議、比賽等)活動者,請事先向日本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詢問申辦符合該目的之簽證。國人因進出次數頻繁,或單次停留時間過久,而遭日方拒絕入境案例時有所聞。當事人除時間、機票、旅館費等損失外,尚需額外支付警備費,並留下被拒入境之不良紀錄。特籲請國人注意,以免簽證入境日本係屬短期停留許可,倘次數頻繁或合計在日本停留天數超過半年以上等情形,必須有充分理由,以免遭遇困擾。
4.入境許可為一國之主權行使,國人赴日遇有日本入國審查官詢問問題,請誠實耐心以對,尤其日人一向重視見面禮節,態度不遜或刻意迴避問題,反易遭困難。
5.赴日旅遊應備有一定之旅費,或提出足夠在日生活之證明。
6.憑免簽證赴日,將不被允許從事有報酬之工作。
7.雖持有入境簽證,惟未攜帶旅費或無法說明赴日目的或交待詳確住處,仍有遭拒入境之虞,事前務必有充分準備。
8.於抵日前遺失護照,致入境日本時無法出示護照者,將被遣送回台,請務必小心保管護照。
5.有關海關申報事宜,請注意下列事項:
1.入境時攜帶現金、旅行支票、有價証券總值在100萬日圓以上,或黃金(純度90﹪以上)達1公斤以上時,須辦理申報手續。
2.入境時每一成人可攜帶之免稅品包括酒3瓶(每瓶760ml者)、香煙200支或雪茄50支或其它菸類250克(僅能擇一免稅;另非居住日本者其菸類免稅範圍擴大為2倍)、香水2盎司、其他物品總價不超過20萬日圓者免稅(同類物品總價合計不超過1萬日圓者原則上免稅,如單價1000日圓之巧克力9個及單價5000日圓之領帶2條可免稅)。
3.禁止攜帶鴉片、海洛英、大麻、興奮劑等毒品及其吸食道具、槍、砲武器、偽製品、妨害風俗圖書雜誌物品、及侵犯商標智慧權物品等入境。動植物品須接受檢疫。勿輕信不明人士請託或貪圖暴利而夾帶違禁品。
4.入境須填報入境及海關申報單,一般於機內由空服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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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承志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