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客下筆前注意事項:可能會受罰的主題內容 - 美妝篇


部落客基於分享原則幾乎什麼產品線都會有人分享,但最容易踩線的就是美妝產品,對於許多女生來說,分享化妝品是一種常見的現象,但其實化妝品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所規範,並不是每個化妝品都可以上網分享,如果被定為廣告還要經需要衛生署核準才行。因此在「部落客下筆前注意事項:可能會受罰的主題內容 - 美妝篇」特別整理了要注意的法規要項,如果各位已經踩線,請趕快連絡合作廠商該如何處理。

代言不實 (公平交易法)

幾年前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案,將素人代言放入公平交易法第21條內,也就是如果代言廣告的內容若有問題,是會與廣告主一起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罰款金額會在受廣告主報酬的10倍範圍之內。不過值得注意的是,10倍罰款的基本要件是「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但若該部落客非常知名的話,罰款則不受到10倍所限,但如何定義知名,從目前法條我沒有找到確切說法,只是目前尚未有部落客受罰。雖然建議部落客下筆前就要對自己的內容負責,畢竟讀者可能會瀏覽了部落客文章後就引起慾望跑去購買,因此每篇文章下筆前一定要更加謹慎。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修正日期 民國100年11月23日)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

 

通則注意事項

法規定訂是全國統一,但是「規定訂出來,執行是另一回事」,並不代表以前沒有執行、開罰就代表是沒有問題的。至少以目前最容易踩到地雷的美妝線來說,開罰上報的人數還是相當少,幾乎也都是被檢舉居多。不過連日幾天報導下來,導致有人反應每縣市執行標準不同,也有可能從檢舉查辦變成主動找尋違規的部落客。值得注意的是,違規文章沒有日期新舊限制,因此就算是早期的文章還是有機會被檢舉,雖然機率較小,但還是注意一下比較好。或許有人會說應該先執行什麼違規比較重要,但換個想法來說,對於多數違規事件都會找得到比它更嚴重極需處理的事件,如果要一層一層找上去真的很難,而且違規一但屬實,就很難跑得掉。一般來說,多數部落客對於相關法條比較沒有仔細去查看,因此若被約談時建議盡量溝通,答應執法單位立即改善來降低罰款,日後寫文會更加小心。

不要有療效字眼

網路上發表的文章,如有化妝品、保養品、健康食品等相關主題的內容都有相關的規範,到時會一一來探討。不過這幾項主題中,比較常見的共同點是:不要講到療效。如果是一般的產品,是不會有任何醫療上的效果,但如果文章內有提到的話,便是有問題的。如果該產品是有添加藥品而真的擁有療效,但在公開網路上要寫的話都是需要送至相關單位送審,而不是可以直接發表文章到網路上。另外,並不是自行購買產品寫文就不會有問題,只要該產品的文章違規還是有問題的,不論是否為自行購買、廠商有酬或無酬邀約。

如果這樣會想到是否有言論自由問題前,建議先換個方式來想想。對於有「藥性」、「療效」的產品,經過特定人士撰寫出來的效果可能會有誇大不實的疑慮,導致消費者看了文章後前去購買。如果產品對身體無害還沒這麼急迫,但如果身體若出現問題的話會更難挽回。所以規定所有廣告的內容都是需要先送審才行,算是保障消費者的一種方式。但目前來說,如果法條內容有爭議的話,也只能看之後如何修改了,或者需要民眾提出相關的折衷方式經媒體曝光來修改法條,否則以現階段來說,還是乖乖遵守比較重要。至於什麼是療效的字眼,在化妝品的章節中會一一敘述。

化妝品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對於許多女生來說,分享化妝品是一種常見的現象,但是其實美妝、化妝品相關文章是最容易踩線的。關於化妝品相關法條內容,主要是以「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中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為主。此章節先從基本的概念先介紹,對一些字眼需要有一些基本共識與理解才不會覺得有問題。

 

「網頁廣告」的定義

一般我們對於廣告的認定多數為只要非廠商合作的文章,就不屬於廣告,但是若文章太多廣告用語,還是會有人覺得是廣告,所以對於廣告的定義還是參考政府所公布的最為保險。

首先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官網中,在「化粧品網路廣告處理原則」資料中提到網頁廣告的定義為「一種以電子資訊服務的使用者為溝通對象的電子化廣告,故於網頁上刊登之公司資料及藥物、化粧品資訊,即如同刊登於其他媒體如報紙、電視等之資訊一般,旨皆藉由傳遞訊息以招徠消費者循線購買的消費行為。 」。換句話說,就是將公司產品資訊與相關訊息刊登在網頁上,讓消費者受到此資訊後會引發購買的行為就是稱之為廣告。因此,看到這就會發現,對於一般心得文、開箱文、分享文來說,以此定義都是在此規範內。有了此共識後,我們再繼續往下閱讀...。

 

「化妝品」的定義

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所提到的化粧品,定義為「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因此乳液、面膜、香皂、香水、洗髮水、染髮液、燙髮劑、防曬乳、牙齒美白劑等都是屬於化妝品。但有一點可以注意的是,如果是精油的話,塗皮膚的精油按定義來看也是屬於化妝品,但若拿來做薰香使用的精油,由於不接觸皮膚所以不屬於化妝品,但一樣不能宣稱療效。例如說薰香用的薰衣草精油可以舒緩情緒等字眼,都是不行的。

 

只有「產品資訊」才能放部落格,其他要政府核准

再針對化妝品進行細分,在台灣可分為「一般化粧品」,「含藥化粧品」共2類,其中「一般化粧品」可以不經過衛生署核准就將產品資訊公開出來,但也僅限於公開僅刊登產品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資,但只要有包含效能及廣告性質的資料就一率禁止。因此在不含藥的情形下,是不該有任何療效的。至於「含藥化粧品」的產品資訊,則是得依衛生署署核准的仿單(說明書)內容完整刊登才行,不能自己添加療效,例如原本產品沒有註明美白效果,但因部落客用了有變白就自己加入會變白的效果,這樣是不行的。若是要公開「廣告」的話,也必須先「申請許可」後才能公開,任何自己私自公開都是不行的,包含部落客與一般民眾。當通過衛生署核准後,會有「衛署粧廣字號」,或者是跟當地衛生局申請則會有「北市衛妝廣字號」等不同文字敘述。如果要查詢化妝品是否為含藥化妝品,可以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詢。

每個化妝品「廣字號」廣告都是獨一無二的內容

在台灣化妝品要上市都要經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才行,其中輸入含藥化粧品於外包裝須刊載「衛署粧輸字第OOOOOO號」,國產含藥化粧品須刊載「衛署粧製字第OOOOOO號」,大陸進口含藥化粧品須刊載「衛署粧陸輸字第OOOOOO號」 (資料來源QA)。以上這些是代表該化妝品被認可上市,與廣告是完全兩回事。當化妝品的廣告通過衛生署核准後,會有「衛署粧廣字號」,或者是跟當地衛生局申請則會有「北市衛妝廣字號」等不同文字敘述。從這裡可以發現前面的文字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說,化妝品通過製造或輸入字號,與廣告完全無關。

由於每一個廣告(網頁、文章)都有獨立申請的廣字號,因此並不是廠商有通過廣字號的廣告就可以套用在每位部落客上,除非是直接將該廣告曝光,而不是重新撰寫內容。但若部落客是自己試用而撰寫的文章,勢必每個人內容、照片都不同,因此要擁有自己的廣字號才能使用。如果想申請廣告的話,可以請廠商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化粧品廣告申請」頁面,裡面有許多資料可以參考。

換個方向思考,政府單位核准廣告,為的就是審核廣告內容的文字、圖片是否有誇大不實以及宣稱療效的用語,有可能單一向產品通過廣字號後就可以讓大家自由發揮寫自己的文章嗎?另外,依規定來看,「相同廣告內容」可同時申請數種廣告類別,其中「網路」是獨立出來的,與平面媒體是不同類別,而且電視、電影動態廣告也是要分開申請,絕不是一種廣告就能上全部平台。當廠商提供化妝品「廣字號」給部落客時,建議自行透過「化粧品廣告核准資料」系統查詢,確認廠商提供的廣字號、類別與內容都沒錯才上稿。第2頁我們會談到就算是化妝品的廣告,政府也有規定哪些字眼可以使用,哪些是不能使用。但,如果沒有通過廣告核可,無論使用什麼字眼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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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承志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